[摘要] 河北省政府日前发布文件,要求各设区市政府,各县(市、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大力推进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意见要求,开发区整体用地结构中交通设施用地和绿地比例不得高于20%,严禁规划建设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绿化带。
河北省政府日前发布文件,要求各设区市政府,各县(市、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大力推进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意见要求,开发区整体用地结构中交通设施用地和绿地比例不得高于20%,严禁规划建设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绿化带。
-严格土地使用标准
意见要求,、省级开发区新建工业项目在土地等别为四等至八等地区投资分别不低于300万元/亩、250万元/亩,亩均税收分别不低于25万元/年、20万元/年;在九等至十二等地区投资强度分别不低于250万元/亩、220万元/亩,亩均税收分别不低于20万元/年、15万元/年;在十三等至十五等地区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亩均税收不低于10万元/年,但列入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
开发区新建工业项目平均容积率不低于1.0、建筑系数不低于40%、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7%。开发区整体用地结构中交通设施用地和绿地比例不得高于20%,严禁规划建设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绿化带。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实施细则。
-盘活开发区
严格项目建设审批程序,鼓励企业优化设计,提高厂房建设标准,建设多层车间、入地下沉式厂房。开发区要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科技企业孵化器。加强标准厂房、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土地供应,和省级开发区建设标准厂房、科技企业孵化器容积率不低于1.2,所需新增年度计划指标由当地政府统筹保障。支持各类投资开发主体参与建设和运营管理多层标准厂房、科技企业孵化器。
对企业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超过约定时间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依法无偿收回;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可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或规划条件、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土地等方式加快处置。各地要通过本地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开闲置土地有关信息。
推进挖潜增效,通过厂房加层、利用地下空间、翻建等途径实施“零增地”技术改造。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安全要求、不改变工业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加强土地供后监管
鼓励在法定高出让年期内以缩短出让年期等方式实行弹性出让,鼓励长期租赁。加快制定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的标准,根据产业类型和生产确定各类用地单位的租期和用地量,引导企业减少占地规模,缩短占地年期,防止工业企业长期大量圈占土地。
严格执行出让低价标准相关政策。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减免或返还。产城融合型开发区可探索建立有效调节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与居住用地合理比价机制,提高工业用地出让价格,通过价格杠杆约束粗放利用,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在签订出让合同时,要明确约定土地使用标准要求及违约责任。对合同中未列出的开竣工申报要求、动态巡查要求、竣工核验、设定转让条件、项目退出等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可在出让合同“补充条款”中进行约定并严格执行。
意见规定,自2016年起,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调整为1年1更新,3年1次全面评价,对连续3年(含)未按要求参与评价(更新)的,不得申请升级、扩区、调区。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开发区的,其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综合排名要在全省前1/3之列;开发区需要扩区、调区的,其综合排名要在全省前2/3之列。
对开发区额低于1亿元(省级低于5000万元)的单个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
鼓励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集中建设宿舍型或单元型公共租赁住房。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和规定标准的用地规模范围内,可利用企业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建设职工集体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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